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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 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 始得輸往課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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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  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  始得輸往課稅區

6月. 04, 2024

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關務署高雄關指出,自由貿易港區業者以F1報單通報進儲大陸製貨物,倘輸入規定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者),雖仍可進儲至自由貿易港區,惟應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有關未開放之大陸物品管理規定,自國外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應與一般營運貨物區分管理,專帳專區控管,以強化自由貿易港區高風險貨物監管機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已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若有進口需求,應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發專案輸入許可證明,才可以F2進口報單申報輸往課稅區,籲請業者配合遵循規定,加速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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