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環境部為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提升管理效能及減省行政作業,新增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等規定。
環境部表示,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此次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運作人申請、變更或展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另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
為提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整體管理效能,新增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證件審查,運作人依規定公開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資訊後,審核機關應於14日內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