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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筆論壇:交通法規是否有禁止乘客在車上抓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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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筆論壇:交通法規是否有禁止乘客在車上抓癢?

3月. 24, 2022

 劉家榮律師/  民眾黨  高雄市旗鼓鹽選區市議員參選人

日前,嘉義一名女學生搭乘男友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出遊,於國道一號南下155公里處,女學生突感背癢癢,自然反射地將手穿出安全帶,反折抓背,卻被警方拍照開罰單,處新台幣3千元罰鍰。

依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也就是說,腰部安全帶必須繫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須於手臂上端,較為安全。

然而,這事件的女學生乘坐副座,本來就有帶好安全帶,只是因為臨時背癢才需位移,並非故意不將安全帶戴正,相信當初對女學生拍照的員警應該將過程都有看清楚;而且,女學生臨時的背抓癢行為,更無妨礙他人公共安全之虞,真不知道員警開這張罰單的目的為何?事實上,警察執法是以教育民眾遵守法令為目的,開立罰單裁罰僅是發動與否的手段而已!

公務員在執法時,有些法律規範是有彈性的行政裁量空間的;就本案而言,在行政罰法第19條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這部分似乎應再請警政署強力宣導!

也就是說,員警於做出裁罰前,應考量違規情況進行評估,如極為輕微、或特殊情況。例如:透過相機連續拍攝,發現違規的時間極短,並不影響安全…等,本來依法即有裁量免罰的空間。執法過程可以剛直,但裁罰態樣範圍還是要有彈性才能達到裁罰之行政目的。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及保障社會規範的,若果讓人民感覺公務員是透過罰單來增加國庫收入、若是裁罰目的只為了公務員自身績效的話,絕不能真正的改善問題增進交通安全,還會大幅降低公權力之公信!

最後,民眾若認為無端被罰、覺得被罰的事由不合理或有爭議時,呼籲依法聲明異議;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明定,民眾可以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針對處罰項目進行解釋、如果不服陳述意見的結果,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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