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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競專欄/大進滿88號遭扣印尼漁工無人聞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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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傳媒

7月. 08, 2024

張競專欄/大進滿88號遭扣印尼漁工無人聞問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澎湖籍漁船「大進滿88號」7月2日於福建圍頭附近海域越界作業遭致扣押後,至今為止大陸主管機關如何處置並無任何結果;我方相關政府機關透過各種管道協調大陸官方,希望早日讓人船獲釋,但顯然未能獲得任何具體回應。但就目前各種處置措施來說,印尼漁工無人聞問,主管機關亦未採取任何積極作為,顯然存在嚴重盲點,值得吾人思索反省。

眾人皆知當前我國漁業撈捕活動高度仰賴外籍漁工支應作業人力需求,假若無法招募外籍勞工前來臺灣投入近海或是遠洋漁業撈捕作業,我國漁業生機必然是窒礙難行。面對此種產業結構尚難以另求他途解決之現實困境,妥善處理外籍漁工待遇與工作環境風險問題,自然是經營漁業必須要正視之嚴肅課題。

在臺灣海峽進行漁業撈捕活動遭到中國大陸執法機關逮捕,對於外籍漁工來說,自然是臺灣方面提供就業機會時,所附帶之工作環境風險因素。就目前審視「大進滿88號」遭致扣押後,如何應對印尼漁工人身安全,並回報其家人,幾乎沒有任何媒體積極報導。

經過網路搜尋,僅有TVBS新聞網在7月3日以「大進滿88號遭押圍頭港!船主:之前僅勸離」為題之報導中,提到“而印尼籍船員,將由船主協助通知家屬”,但卻未見到任何政府機關出面,嚴肅處理如何協助通報印尼漁工家屬,顯然這確實是政府處置「大進滿88號」遭致扣押案最嚴重盲點所在。

外籍勞工在漁業勞動環境內遭遇風險,協助雇主處理善後通報家屬,究竟是涉及政府那些政務機關?面對官僚體制內相互推諉政治文化,就先讓吾人從各個政府機關組織法切入來看問題。

就《勞動部組織法》第2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勞動政策規劃、國際勞動事務之合作及研擬。」看來面對外籍勞工所產生問題,就算中央部會層級不適合出面處理國際勞動事務細節,總還是能夠指示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協助處理吧?

再看《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第二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看來面對外籍漁工問題,總不能說漁業署會成為不沾鍋,就算中央部會層級管不到細節,總還是能夠指示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協助處理吧?

事實上只要政府官員勇於任事,願意積極提供服務,並且認識到協助處理外籍勞工涉及本次漁船遭致扣押事件,對於穩定未來招募外籍勞工投入漁業勞動市場,具有嚴肅意義與重要性,其實能夠搭得上邊,並且從協助處理過程中,獲得其他方面實際利益之政府部會,絕對不會前述兩者。

說實在話,最應該積極提供協助之中央部會以及其下轄機關,其實應該是外交部以及駐印尼代表處。吾人須知雇用印尼籍勞工來台就業是我國與印尼相互往來關係重要環節,以負責任態度處理印尼漁工所遭遇職場風險問題,作為我與印尼相關機構相互聯繫合作議題,不但本來就是對外辦理外交工作,所應該履行職責,更由此可以展現外交官員具備辦理涉外事務之政治敏感性。

從蔡英文政府高舉推動新南向政策大旗,到離任時繳交不出讓人能夠肯定之成績單,到賴清德政府接任後,鮮少論及繼續推動新南向政策,亦從未顯現具備積極經略東南亞國家關係雄心,因此外交體系官員對於印尼漁工亦遭致大陸扣押,從未積極關注,並且將其轉化運用成為對外聯繫交涉議題,確實是要讓人質疑外交官員對於運用議題發展關係之政治敏感度。

特別是在「大進滿88號」遭致扣押後,就當前兩岸關係不睦,對話管道中斷現實狀況來說,我方根本無法派遣政府官員或是透過民意代表,至對岸探視被扣押船員與漁工。儘管大陸方面曾透過國臺辦發言體系,對外表示過此係正常執法;但洪姓船長家屬還是委託澎湖兩岸交流協會理事長林炳坤,出面與大陸協商希望解決爭議儘速釋放該船。

現任澎湖縣民進黨籍立委楊曜在案發後,除高調譴責行政院罔顧漁民安全,並且認定「大進滿88號」被扣押主因,其實是政府未向漁民朋友宣導臺灣海峽安全漁撈作業範圍。但楊曜雖亦宣稱在聯絡行政院與各項管道,尋求積極營救澎湖鄉親,但顯然到對岸探視遭致扣押漁民,卻是不得其門而入。

此時外交部確實應該思考,如何藉由同時被扣押印尼漁工,商請印尼政府透過其駐中國大陸外交官員,藉由行使領事保護權中所包括之探視權,探視被扣押印尼漁工時,協助我國理解掌握全案發展以及我國籍船員狀況。

吾人必須理解,當外籍人士被中國大陸司法單位扣押,依法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後,當事者都會被大陸執法機關要求填寫《關於領事通報的聲明書》(Statement on Consular Notification)或是《關於領事探視的聲明書》(Statement on Visit by Consular Officers);(https://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21119/001e3741a4281213e34e01.pdf)此案《關於領事通報的聲明書》要依印尼與中國大陸是否簽訂強制性通知協議而定,但必然會請印尼漁工填寫《關於領事探視的聲明書》。

所以在我方目前找不到管道,但印尼方面卻握有領事探視權此種狀況下,政府是否應當積極與印尼協商,爭取期提供協助,共同處理問題呢?要發展與鞏固外交關係,最糟糕狀況就是找不到發展互動關係之議題;因此外交官員必須能夠創造議題並且運用議題發展關係。

儘管臺灣社會對於印尼漁工遭致扣押反應相當冷漠,關切程度確實有限;但對外交官員來說,印尼漁工在此案中同時被扣押,卻是個能夠加以運用發展對外關係契機。但在綠營政府辦理外交,向來是大小眼相當現實,當前外交官場文化眼中只有華盛頓與北京,能否把握機會,實在是不令人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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