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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收押!高院二度撤銷發回 桃院終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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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傳媒

7月. 11, 2024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遭到桃園地院裁定羈押禁見。林啟弘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收賄500萬元,被桃園地檢署認定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兩度裁定交保,經高等法院10日再次撤銷發回,桃院11日改裁定羈押禁見,桃院警備車已把鄭文燦解送至桃園看守所,鄭文燦的律師則當庭提起抗告。

高院10日的撤銷發回理由,直接點名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實質影響力」,已明示有羈押的必要,故桃院11日裁定羈押禁見,為預料之中之事。

桃院指出,鄭文燦雖否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惟此有已收押、涉嫌行賄的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廖的兒子等兩名共犯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桃院表示,鄭文燦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逃亡、串證或滅證可能性較高,且鄭文燦具有相當的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的逃匿能力,又否認犯行,有躲避罪責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桃院認為,鄭文燦於2024年7月5日被桃檢傳喚、應訊前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施姓秘書,訊息內容與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鄭文燦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的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男。施男作為鄭文燦與他人的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涉嫌行賄的2名廖姓被告與鄭文燦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的重要地位,顯見確實有串證疑慮。

桃院表示,鄭文燦2018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男住處,可見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加深串證疑慮;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的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的偵查計畫,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人員尚未到案;待證事實為證明鄭文燦接受廖姓父子請託之後,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與其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關。

桃院說明,檢察官已提出相關證人身份,非憑空抽象論述,而鄭文燦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檢察官主張的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的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的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鄭文燦所犯為重罪,串證及滅證可能性較高,有事實足認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桃院認為,本案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鄭文燦不會串證;又有諸多人證待調查,收賄的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的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事實。考量鄭與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被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就現階段的偵查進程而言,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擔保不會串證,故認有羈押必要,11日命鄭文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次聲羈案承審法官為涂偉俊法官。

而就在鄭文燦羈押、解送桃園看守所的消息出來後,與桃園監獄合署辦公的桃園看守所7月菜單也被挖出來,鄭文燦明天早餐將吃草莓饅頭、果醬、水煮蛋,配飲麥茶;中餐則是什錦雞丁、酥炸香腸、炒時蔬、水果配仙草冰;晚餐為紅燒排骨、白菜滷、炒時蔬、炸雞排,搭配紫菜排骨湯。

鄭文燦進入看守所時,須先接受安全檢查,由男性監所管理人員以雙手碰觸的方式檢查身體;如有脫去衣物檢查的必要,會在非公開場所進行。用來遮蔽身體的衣物,如內衣褲、鞋襪、袖套、衣領、袖口、口袋、車縫線等縫隙位置,因易藏刀片等物品,亦會檢查,並只能留貼身衣褲、盥洗用品、親友照片、眼鏡、證件等物品入內。

桃檢認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重罪,有勾串、滅證、逃亡之虞,6日向桃院聲請羈押禁見。桃院同日以案發時間距今7年,無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主張還有其他證人尚未約談,當庭抗告,8日獲得高院買單,撤銷發回。

桃院更裁後,以鄭文燦雖犯罪嫌疑重大,惟已卸任市長,認無羈押禁見必要,9日命加保至1200萬元,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桃檢依舊不服,二度當庭抗告。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左)及檢察官陳嘉義(右)今日一身黑抵達地院。林啟弘攝

高院10日認為桃院認事用法有誤,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其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

高院強調,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桃院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10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更裁。桃院三度審理後,11日依照高院撤銷發回的理由,改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

桃院三度審理後,11日改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林啟弘攝
桃園地院已將鄭文燦解送至桃園看守所。林啟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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