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銘新聞
屏東地檢署指揮屏東縣調查站、刑事局偵查第八大隊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執業律師陳、黃、唐等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27日持核搜索票至被告陳等人之住處及辦公處所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經檢察官複訊後,28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3人。
檢方指出, 被告陳及黃分別為台南市中西區及東區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被告唐則為被告陳事務所之受雇律師。被告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同一詐騙集團,負責處理該案犯罪組織旗下車手遭查緝後之法律相關事務,自行或指揮安排派案之律師擔任落網車手之辯護人,監視落網車手之應訊(詢)過程,確保落網車手不會供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落網車手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內容、落網車手是否遭羈押等資訊後告知本案犯罪組織其他成員,以本案犯罪組織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本案犯罪組織之存續運作。
被告黃、唐均明知被告陳係為本案犯罪組織處理上述法律相關事務之成員,且均明知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惟其等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前開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竟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分別與被告陳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消息之犯意聯絡,利用擔任辯護人之機會,將相關當事人涉案情節及羈押庭檢閱偵查卷宗所得之資料提供予被告陳閱覽。
案經檢察官漏夜複訊後,認被告陳等三人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及同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28日凌晨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陳等3人,經屏東地院於同日裁定被告陳羈押禁見、黃以15萬具保並限制住居、被告唐則以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