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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羈押的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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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政治

10月. 22, 2024

文/呂錦峯

據報導,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涉案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遭羈押禁見已1個多月,各界關注北檢是否會聲請延押柯文哲,由於京華城案首位遭收押被告臺北市議員應曉薇羈押期限至本月29日止,檢方若擬聲請延押應女,最晚要在週四(24日)前向法院聲請。如果北檢未在24日前聲請延押應女2個月,即應釋放應女。請問: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的期限有什麼限制?

羈押被告,原則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惟必要時得延長之:

偵查中羈押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不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以拘提或逮捕到案,檢察官都應即時訊問,訊問完畢後認有羈押的必要者,要在被告自被拘束人身自由時起算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所得證據與羈押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向該管法院法官聲請羈押,嗣後,若檢察官認為有需要延長時,可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期間(最遲於羈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後經法院訊問被告,以裁定延長之,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偵查中最長羈押期間為4個月。

審判中羈押

在審判中,羈押被告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則一審、二審最多可以延押 6 次(各審最長羈押期間為3月+12月=15個月),三審最多可以延押 1 次(最長羈押期間為3月+2月=5月)。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羈押期間總共不得逾8年。

偵查到審判的接押

檢察官偵查終結時,依其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實務上,若偵查中有被告羈押時,檢察官通常會於延長羈押期限屆滿前提起公訴,並於起訴時連同被告一併解送法院,以使法院得以審視是否對於告為審判中之羈押,審判中的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之羈押期間。

小結

羈押被告,原則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若檢察官認為偵查中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向法官聲請以裁定延長之,在法官依規定訊問被告後得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若法官認為審判中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者,得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則一審、二審最多可以延押 6 次,三審最多可以延押 1 次。

閱政治專欄作家呂錦峯律師

專欄作家 呂錦峯

學歷: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2009年中國司法考試及格、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國際扶輪3523地區華陽扶輪社社長
經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海峽交流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王牌律師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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