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基隆市龍昇蔬果行標得基隆市學校營養午餐標案,卻未依規定提供「國產可溯源食材」且供應日數達每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方可申請取得獎勵金,以1154支進口雞腿經混充為國產雞腿,還向基隆市政府申領1萬360元獎勵金;基隆地檢署今(6)日將龍昇蔬果行黃姓實際負責人等3人依詐欺、虛偽標記等罪起訴,某國小約聘營養師洩漏營養午餐稽查消息,也被依洩密罪嫌起訴,均建請從重量刑。
此外,龍昇蔬果行的呂姓登記負責人及員工,及配合廠商、農民共8人,採購未具生產追溯QR Code的「蒲瓜」、「扁蒲」、「冬瓜」、「番茄」等農產品後,偽造標籤,佯裝農產品為具有生產追溯QR Code之農民所生產的國產食材,將食材交給基隆18所國小、國中學校供作為營養午餐使用,再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詐得核發三章一Q獎勵金共43萬9000餘元,由於8人坦承所有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檢察官給予緩起訴,以支付公庫23萬至3萬不等的條件緩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龍昇蔬果行黃姓實際負責人得標基隆市學校營養午餐標案,明知依照「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業者必須要提供「國產可溯源食材」且供應日數達每月供餐日數半數以上,才能申請取得三章一Q獎勵金。
不過,黃某為降低成本增加營業利潤,同時又可詐領獎勵金,在111年間,找來從事冷凍食品及畜產品進口、批發、販售的蔡姓業者及其余姓員工,自國外進口 T5雞腿充作履約食材,另一方面向國內肉品行購買少量國產雞腿,再將國外雞腿與國產雞腿混合,並均在外包裝貼上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偽裝成國產雞腿後,再由龍昇蔬果行交給某國小使用。
黃某等人總共以1154支進口雞腿經混充為國產雞腿。之後再佯以龍昇蔬果行所提供者均為國產雞腿,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詐得核發三章一Q 獎勵金1萬360元。檢察官認定,黃某及蔡某、余某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55條第1項就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等罪。
此外,基隆市某國小約聘的林姓營養師,明知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會對得標營養午餐的供應廠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午餐食材稽查,檢查日期應屬保密事項,竟為使自己其時任職國小順利通過午餐食材抽驗,於110年11月間,將教育處110年11月至12月間表定稽查之學校及人員等應秘密事項,以訊息傳送給當時得標營養午餐之龍昇蔬果行實際負責人黃某,使黃某得在教育處稽查食材時預作準備,使稽查喪失效果。檢察官因認林某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檢察官並認為,林某身為國民小學之營養師,應依職責協助把關學生營養午餐食材之品質,竟為一己之私,罔顧學生福祉,為使其任職之學校及其經手之食材看起來無瑕疵可指,而將應秘密之上開稽查日期、學校等事項告知黃某,讓黃某得以預做準備,使教育處就學生營養午餐食材品質之稽查完全失去效用,甚於本案查獲後,堅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請從重量刑。
至於黃某長期以龍昇蔬果行得標基隆市各學校之營養午餐食材標案,就應提供何種食材始可請領獎勵金以及虛偽標示原產國及品質之嚴重性等知之甚詳,竟仍為己利混充食材並詐取獎勵金,惡性非輕,請從重量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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