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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共同把關 提醒業者依法辦理漁電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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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傳媒

4月. 28, 2022

昨(27)日陳椒華委員關心臺南地區77筆地號之土地遭填廢土記者會中,所指9筆地號擬辦理漁電共生遭填廢土案,經漁業署向臺南市政府查明,該等土地係屬4處漁電共生案場,其中3案場涉有填土,其中1案經現場稽查,未發現有回填混凝土、磚塊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情事,即4處案場中2處(5筆地號)為合法填土或未填土,餘2案場(4筆地號)該府刻正依法處理中,如有違法,將依法核處。

漁業署表示,漁電共生案場如需回填外來客土,地方政府應辦理農地容許使用併同土方來源、填土規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核,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農地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核定;其填土之土質則依「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倘有不得填放之物質,或有堆置廢棄物情形,地方政府即應「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陳立委記者會指出臺南地區涉案之77筆地號土地,計9筆地號申請4案漁電共生,已核准2案容許使用,其中1案已通過出流管制計畫及取得建照,惟未經臺南市政府同意前即先動工填土,經該府核處罰鍰33萬元,另該府環保局現場稽查,未發現有回填混凝土、磚塊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等情事;另1案已通過出流管制計畫,待取得建照後始進行開發。另2案尚未核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查獲有逕行填土行為,該府已勒令停工外,另將排定聯合會勘,查核案地是否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行為,並依法核處。

漁業署強調,將持續請各地方政府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農地相關法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審查漁電共生申請案,並在「養殖為主、綠能加值」前提下推動漁電共生,提升養殖技術及品質,將養殖漁業蛻變為友善、具競爭力的永續發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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