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未稅、停牌車放路邊 當心補稅加裁罰

Vendor Icon

今傳媒

5月. 02, 2022


【今傳媒/記者林惠貞報導】

駕駛汽機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應依規懸掛車牌並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醒,未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牌照稅滯納期滿後的車輛,以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的車輛,若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亦屬違法行為,當心會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法制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一旦查獲用路人未按時完納使用牌照稅,且於滯納期滿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或是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汽機車輛,仍「使用公共道路」,將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處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經統計,近3年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遭裁罰的件數皆在1萬5千件以上。數據顯示,民眾似乎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較陌生,且對「使用公共道路」的定義,有所誤解。市府在審理訴願案件時發現,民眾常以為「使用公共道路」定義僅限於「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交通工具」,卻認為將未稅或停牌的車輛停放於路旁的行為,並無違規。

李局長說明,不管是動態的「行駛」或靜態的「停放於公共道路」,都屬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所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提醒市民不可不察,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author avatar
今傳媒
今傳媒報社(電子報)社務同仁從事記者有多年資歷資歷,為了服務更多的群眾成立本報。回首過去歷年來,承蒙社會大眾的支持與鼓勵,無限的感激,全體的同仁也深表謝意,讓讀者更便利知道每天社會上所發生的大小新聞與常識。
donate plan

充電計畫

喜歡這篇文章嗎?歡迎幫作者充電,好內容值得更多人支持

瞭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