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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效期至10月31日尚未屆至者 統一延長至31日1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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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傳媒

5月. 26, 2021


【今傳媒/記者黃賜垣報導】有鑑於現階段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能否控制之關鍵期,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專注防疫。因此自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包含已領有之補助)。110年11月1日(含)以後證明校旗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檢具相關資料可申請延長60日。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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