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家慶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新制 (俗稱囤房稅 2.0) 已於 113 年 7 月 1 日上路了,針對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納稅義務人,將依其全國總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 2%~4.8%。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是將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 1.5%~2.4%。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是指房屋出租當年度租金達財政部公告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 112 年度房屋租金標準為例,屏東縣房屋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 17%,假設某甲持有屏東縣房屋,其房屋評定現值為 100 萬元,某甲於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申報年度租金所得達 17 萬元以上,房屋稅即可適用較低稅率 1.5%~2.4%。
財稅局特別提醒房東,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記得在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 (即 3 月 22 日,114 年適逢假日遞延至 3 月 24 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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