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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要求清查雲林逾3千農民農保資格 縣府籲中央放寬清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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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新聞

農業部要求清查雲林逾3千農民農保資格 縣府籲中央放寬清查標準

3月. 19, 2025

波新聞─李家宏/雲林

雲林縣政府於今(114)年3月4日及3月7日先後接到農業部兩份來函,要求針對農民參加農保土地出租他人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以及設置光電設施兩項進行農保資格清查。原先報載雲林縣清查人數為5千餘人,經農業部重新計算確認後,清查人數為3,204人,而且此次清查對象係以65歲以下之農保被保險人,65歲以上之老農農保資格並不受影響。

此次農民參加農保土地出租他人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清查對象,中央係由108至111年度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清冊勾稽出非農保本人申領,恐有出租予他人耕作且未實際從事農作情事,審查原則如下:

若農保被保險人與天災救助申請人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之親屬關係者,農保資格符合。

若非前述親屬關係,農民另外同時持有或承租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符合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之農業用地時,農保資格符合。

未符前2點者,農民實際耕作面積不符規定,將喪失農保資格。

至農民參加農保土地設置光電設施,雲林縣的情形有下列2種型態,審查原則如下:

(一)結合農業經營使用型(畜禽舍屋頂型、漁電共生地面型):

1、該設施仍有農業生產事實者,農保資格符合。

2、若未符合前點者(例如:廢棄菇寮、魚塭),農民另外同時持有或承租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符合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之農業用地時,農保資格符合。

3、未符前2點者,農民實際耕作面積不符規定,將喪失農保資格。

(二)非結合農業經營使用型-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者:

1、基於減緩地層持續下陷、或防止受污染農業用地栽植農作物等,於特定區位內始得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經勘查已設置此類型設施時,不得作為農民加保土地。

2、農民應提供其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農地,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繼續加保;未符規定者,應予退保。

縣長張麗善表示,雲林縣為農業大縣,農業缺工及高齡問題嚴重,政府一方面鼓勵青農返鄉務農,另一方面大舉清查農保,除不利青年農民承租土地外,對農地能否繼續維持農用,甚至加速致生違規轉用情事,基於政府扶植青農以及維護農地農用政策,建請中央研議放寬清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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