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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令放錨再駕船勾斷海底纜線   檢方起訴大陸籍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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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

4月.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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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今(114)年2月底,中華電信台澎第3海纜纜線斷裂,檢方查出多哥籍「宏泰58」貨船王姓船長,涉嫌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拖行,並駕船在台澎第3海纜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錨爪勾斷台澎第3海纜纜線,影響台灣本島與澎湖間通信使用,檢方依電信管理法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起訴大陸籍王姓船長,另7名船員罪嫌不足均不起訴。

檢方指出,王姓船長明知「宏泰58」貨船上電子海圖均有標示我國海底電纜位置,且台南市北門區外海5浬處海底設有台澎第3海纜纜線,該纜線作為連接台灣本島與澎湖間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該區域亦是我國政府公告禁錨區,船隻不得下錨。

詎料,王姓船長自114年2月22日晚間10時許起至25日3時許止,在台南市北門區西方5浬附近,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拖行,並駕船在台澎第3海纜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錨爪勾斷台澎第3海纜纜線。

海巡署獲報,得知「宏泰58」貨船於警戒區徘徊,2月25日2時30分許,海巡署人員駕駛船艇前往該地點驅離「宏泰58」貨船,同日3時24分,接獲中華電信網路技術分公司客戶管理處通知,台澎第3海纜斷纜無訊號,隨即攔停「宏泰58」貨船,並請船隻回台南安平商港配合調查而查獲。

經檢方訊問,認王姓船長涉嫌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其餘7名大陸籍船員均涉犯相關罪嫌,惟無聲請羈押必要,經檢察官諭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該7名大陸籍船員。

檢方指出,王姓船長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王姓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另7名大陸籍船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將由權責單位依法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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