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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放寬陸配「喪失原籍證明」補件規定 張啓楷提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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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 匯流新聞網

4 月. 17, 2025

陸委會放寬陸配「喪失原籍證明」補件規定 張啓楷提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233

CNEWS 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台中報導

移民署日前要求在台定居的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引發外界質疑,更有不少陸籍人士反映找尋身分資料不易,短期內難以赴陸申辦相關文件;陸委會昨再宣布,針對原籍中國大陸人士來台設籍定居者,「喪失原籍證明」補件規定將作彈性調整,開放具結替代方式辦理。立法院民眾黨團副總召張啓楷今(17)日批評,此舉顯示內政部等相關單位之前於法理情皆欠缺情況下,強推措施,造成政策搖擺不定,未來他將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與第 17 條修正草案,保障國人權益。

「大陸配偶不是數字,是有血有淚的台灣家庭一分子。」張啓楷表示,根據內政部移民署最新統計,截至 2024 年底,在台陸配總人數已逾 38 萬人,是我國新住民中人數最多的群體。其中,不少人早已定居 20 年以上,子女多為在台出生,甚至已成年、投入職場,與台灣社會融合密切。

張啓楷認為,陸配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一來是因為中國方面並無統一制度可供開立,各個省分因地制宜;二來是政治對立下,個人難以透過正式管道申請;三者,則是因特定緣由而無法取得。他說,我國政府早知此現實,卻突然要求陸配自證無罪,不但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形同以程序技術為手段,懲罰早年守法取得身分者。

另外,為維護國人權益,張啓楷表示,將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與第 17 條修正草案,重點包括:確立具結為法定替代方式,不需受限於「因故無法提出」模糊定義,並溯及適用至民國 93 年 3 月 1 日施行日前來台者,一律排除補繳義務;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在發出通知函同時,並應檢附兩地均有戶籍,或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不得以「散彈打鳥」方式通知補件。他強調,這不僅是保障大陸配偶權益的法律修正,更是一次對台灣民主機制的制度強化。

陸委會日前與移民署聯手推動「補件喪失原籍證明」政策,要求在台定居逾 20 年、已取得台灣地區戶籍的大陸配偶補繳中方開具的註銷戶及證明文件,否則將撤銷在台戶籍、並喪失合法居留的危機,約有 1.2 萬人接獲通知。

目前可以具結方式替代的 6 種方式分別為: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政治、宗教等因素)、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 7 歲)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未曾赴陸者、年滿 70 歲者(自 114 年當年度滿 70 歲均屬之)、屬於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

照片來源:張啓楷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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