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 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以「翁瑞達」為名在臉書發文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因論文門事件自訴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目前在高院審理中,陳時奮另提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向高虹安求償律師費 8 萬元及非財產損害 950 萬元,台北地院今(17)日宣判,法官認為陳時奮主張高虹安為不法侵害之誣告行為,但不能證明對方有「捏造不實之事實而申告」及行為具有不法性,判決陳敗訴、高虹安免賠。可上訴。
陳時奮就高虹安論文一事,在「臉書」社群媒體以「翁達瑞」名義,發表 110 年 10 月 18 日「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文章、111 年 7 月 22 日「高虹安退出政壇吧!」文章。高虹安於 111 年 8 月 26 日到台北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並接受媒體採訪,之後,陳時奮被北檢不起訴處分。
陳時奮主張,高虹安的誣告行為,致其受有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他得依民法故意、過失侵權行為規定等規定,請求高虹安賠償他偵查中委任律師所支出費用 8 萬元及非財產損害 950 萬元。
北院法官審理認為,原告發表言論所處各篇論述文脈,認原告有就「抄襲」「並非原創」、「非其個人作品」、「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只有六頁的期刊論文…,灌水成 109 頁之論文」等論文品質相關事項為意見表達,有就「高虹安被除名」「李傑不承認」為事實陳述,且事實陳述部分略有瑕疪可指但原告旋於 110 年 9 月 27 日更正「…(略)我要收回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的說明。…(略)我要在這裡說聲抱歉」。
之後,高虹安就這些包含意見表達及事實陳述之言論內容提出加重誹謗告訴,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就該申告之具體事實是否構成所訴之犯罪的法律評價問題,乃被告高虹安本於個人法律認知所為之判斷,其認知縱與法律規定未符,參照最高法院有關見解,因被告並無捏造不實之言論內容事實而申告之行為,所為不符誣告罪構成要件,難認有不法誣告之事實。
法官認為,原告陳時奮主張被告高虹安於同日受媒體訪問,也是不法侵害部分。然因系爭博士論文為可受公評之事,原告有權為適當評論之意見表達,受評論之作者即被告亦有權為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參照最高法院有關見解,被告對媒體所言,縱有害原告名譽,亦難認為不法。
法官認定,原告主張被告為不法侵害之誣告行為,但不能證明被告有「捏造不實之事實而申告」及行為具有不法性,其請求被告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 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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