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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酒駕罰則不輕|男子深夜逆向騎車拒酒測 中正二警依法開罰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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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時報

4月. 20, 2025

南海所所長張惟智說明案情。(圖/記者吳安森 翻攝)

【警政時報 吳安森/台北報導】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員警,於日前深夜執行巡邏勤務時,再次展現維護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的決心。所長張惟智及警員劉映佑於凌晨零時許,行經轄區愛國西路段時,敏銳地發現一名男子(下稱蔡民)騎乘著自行車,竟沿著該路段由東向西、明顯不依規定遵行方向行駛車道,此危險的逆向行駛行為在夜間視線不良的狀況下,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有鑑於此潛在風險,張、劉二員立即上前,基於交通稽查職權將蔡民攔停。在攔查過程中,員警甫一靠近,便察覺蔡民身上散發出濃厚的酒氣,顯有酒後騎乘自行車的嫌疑。為確保用路安全並釐清其是否有飲酒超標情形,員警當場明確告知蔡民,將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交通法規,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南海所所長張惟智(左),警員劉映佑(右)。(圖/記者吳安森 翻攝)

警方隨即取出來經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測合格、性能正常的酒精檢知器,並在現場詳細向蔡民說明儀器的合格性、施測的標準程序與吹氣要領,確保檢測過程的公正與嚴謹。然而,儘管員警多次指導並給予機會,蔡民在進行吹氣測試時,卻屢次以未能確實含住吹嘴或吹氣量不足等方式,導致儀器無法完成有效的檢測。其行為模式經員警現場觀察與判斷,顯然是以消極、不合作的方式意圖規避酒精濃度測試,藉此達到「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結果。

面對蔡民消極拒測的行為,警方在明確告知其權利與拒測的法律後果後,最終認定其構成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3項之規定,當場對蔡民掣單舉發,處以新臺幣4800元的罰鍰,並依同條例第114條規定,禁止其繼續騎乘該自行車,以防止其因可能的酒醉狀態持續危害交通安全。

中正第二分局藉此案例強調,社會大眾普遍存在一項錯誤觀念,認為自行車速度緩慢,不像汽機車那樣具有高度危險性,因此酒後騎乘似乎無傷大雅,甚至誤以為酒駕相關法規僅針對動力交通工具。事實上,這是對現行交通法規的嚴重誤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已明確將「自行車」定義為「慢車」的一種,此類慢車還包括了日益普及的「電動輔助自行車」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例如常見的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

法規明定,只要是駕駛(騎乘)這些慢車,若其體內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同樣構成酒後駕車的違規行為。依據同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罰鍰。更須注意的是,若駕駛慢車如同本案中的蔡民一樣,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罰鍰將加重至新臺幣4800元,遠高於酒駕本身的罰鍰。這顯示了法律對於駕駛人配合執法檢測義務的重視。

蔡民消極拒測的行為,當場掣單舉發,處以新臺幣4800元的罰鍰。

酒精對人體的影響是全面性的,即使是騎乘速度相對較慢的自行車,飲酒後反應能力、平衡感、判斷力及注意力均會顯著下降,大幅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尤其在複雜的道路環境中,酒後騎乘自行車不僅可能因操控不穩而自摔,更容易因反應不及或判斷失誤而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碰撞,造成自身及他人嚴重的傷害。切勿因為自行車沒有引擎,就低估了酒後騎乘的危險性。

中正第二分局分局長在此嚴正呼籲所有用路人,無論是駕駛汽車、騎乘機車,或是如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慢車,只要有飲酒,哪怕僅是小酌一杯,也絕對禁止駕駛任何車輛上路。切勿心存僥倖,認為稍微休息一下或是騎乘慢車就不會被查到、不會有危險。此外,更要特別留意,飲酒隔日的「宿醉」現象,同樣會因為體內殘留的酒精或身體的不適感,嚴重影響駕駛時所需的專注力、判斷力與反應能力,其危險性不亞於酒後立即駕駛。為了保障自己寶貴的生命,也為了尊重其他所有用路人的安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涵蓋所有類型的車輛駕駛行為。酒後請務必選擇計程車、大眾運輸工具、指定駕駛或請親友接送。牢記「醉不上道,才是安全回家唯一的路」,共同維護一個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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