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樓是近期由 B 建商剛新建好的大樓,在完工後由 B 建商與 A 大樓管理委員會檢驗移交時,A 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現大樓內的消防設施沒有正確安裝。A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要求 B 建商完成修繕後再移交? 移交順利完成後,住戶卻發現 A 大樓的大廳牆壁有滲水的情形,B 建商卻表示不願修繕。A 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選定之甲、乙、丙是否可以訴訟請求 B 建商賠償?
在案例第一部分,在檢驗時 A 大樓管理委員會就發現消防設施沒有確實安裝,此時 A 大樓管理委員會應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而主管機關並可要求 B 建商改善與對 B 建商開罰。不過 A 大樓管理委員會並沒辦法以這個規定向 B 建商求償。 在案例第二部分,在移交之後大廳牆壁發生滲水的情況,此時 A 大樓管理委員會因為不是 A 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所以就算作為原告也沒辦法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向 B 建商求償。不過若是受選定的甲乙丙三人則可以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向 B 建商求償,而求償會依照選定人以比例計算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