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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警防制酒駕肇事 強化執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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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好報

4 月. 23, 2025

地方新聞中心 / 花蓮報導
花蓮縣 114 年 1 月迄今計發生 2 件駕駛人涉酒後駕車之 A1 類 (駕駛人死亡) 自撞電桿交通事故,均發生於 4 月 18 日,第一件為豐濱鄉臺 11 線月洞休憩區前,另一件為卓溪鄉立山村花 66 線 1.8 公里處,酒測值經測試分別為 0.43 及 0.80 毫克。

為防範是類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花蓮縣警察局明 (4/24) 日起規劃全縣交通大執法專案勤務,嚴格取締酒駕,置重點於轄內 KTV、酒店、餐飲店等易飲酒處所周邊道路,及易肇事之熱點規劃路、臨檢勤務,以遏止酒駕事故再次發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 3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至 2 年;年滿 18 歲之同車乘客處 6,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另微型電動二輪車酒後駕車部分,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處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酒測值超過 0.25 毫克以上,亦依刑法第 185 之 3 條公共危險移送法辦。

114 年度統計截至 4 月 22 日止,花蓮縣 114 年迄今酒駕交通事故 44 件,較 113 年同期 47 件減少 3 件,較 112 年同期 56 件減少 12 件,雖 114 年迄今酒駕事故較去、前年減少,惟花蓮縣警察局為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將持續強勢酒後駕車執法工作,透過執法面、宣導面及教育面,全力打造安全的交通環境。

局長陳百祿再次剴切呼籲酒後不開車已是全民共識,期用路人共同建立嚴拒酒駕的好習慣,聚餐飲酒後可請親友接送、酒後找代駕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警方取締酒駕只是一種手段,保障生命安全才是目的。另警察局也特別重視行人交通安全,對於風景區等觀光景點或市區行人密集區域將持續加強取締車不停讓行人等違規,並針對高齡者加強各項交通宣導作為,以建立行人友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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