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出口業者報運貨品時 依規定應申報商標以免受罰

Vendor Icon

台灣好報

8月. 20, 2025

【記者 王雯玲/高雄 報導】高雄關表示,出口人輸出之貨品,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或「NO BRAND」,以免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規定而影響貨品出口通關。

高雄關進一步指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提醒業者,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圖/記者王雯玲翻攝)

author avatar
台灣好報
『好報』報系:《#台灣好報》《#兩岸好報》 ◎看好報 • 有好報◎ ◎新媒體5.0 • 最優質報◎ 『好報粉絲團』FB搜尋《台灣好報》 『好報視頻』YouTube搜尋《台灣好報》 YAHOO!、PChome、LIFE、YamNews、Match、Google News、OwlNews新聞也看得到喔!
donate plan

充電計畫

喜歡這篇文章嗎?歡迎幫作者充電,好內容值得更多人支持

瞭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