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近日談及與前夫趙建銘的房產問題,透露過去曾將價值約6000萬元的診所店面贈與對方,但房貸仍留在自己名下,離婚後房子拿不回來,貸款卻還得繼續負擔,更以自身經驗提醒外界「請不要跟我犯一樣的錯誤」。相關案例也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受到外界關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將房產贈與另一半,離婚時究竟能不能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討回?
對此,律師賴瑩真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也就是說,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受贈的一方屬於無償取得,即使日後雙方離婚,該筆受贈財產原則上也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賴瑩真表示,夫妻間贈與財產在稅務上具有一定優勢,相較於贈與子女、父母受到每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限制,夫妻間相互贈與較具彈性。不過,房產一旦完成贈與,也可能面臨日後「送出去卻拿不回來」的情況。因此,是否將名下房產贈與配偶,除了考量相關稅務安排,也應一併評估未來可能產生的財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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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房子已經移轉到另一半名下,為何原本的房貸不會一起「過戶」?賴瑩真說明,房屋所有權與銀行貸款屬於不同法律關係,房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契約,銀行核貸時除了評估不動產本身的價值,也會審視借款人的信用、收入及還款能力,即使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銀行也不會因此自動同意將貸款債務人一併變更。

以陳幸妤所述情況為例,賴瑩真表示,當年她將約6000萬元的診所店面贈與前夫,但相關貸款仍留在自己名下,因此即使雙方離婚,仍面臨房產與貸款分屬不同人的問題。
不過,夫妻之間若真的要贈與房產,是有辦法事先降低風險的。賴瑩真指出,可以考慮透過「附負擔贈與」或「附條件贈與」方式,在贈與當下訂立契約,將雙方約定的條件或義務事先寫清楚。

例如,可在贈與契約中約定受贈人應負擔特定義務,或針對特定情況設定相關條件。賴瑩真舉例,可約定對方應負擔照顧生活起居、扶養家庭等義務,或針對外遇、離婚等情形事先約定房產返還安排,藉此降低日後雙方關係生變時產生財產爭議的風險。
*本文內容由粉絲專頁「瑩真律師」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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