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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職場「反內卷」變成員工「摘月亮」/柯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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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好報

18 小時前

柯暢

最近,關於職場“反內卷”的報導,可謂是炒得沸沸揚揚,一個個頭部企業“反內卷”,是“你方唱罷我登場”。 「大疆不強制9點上班,而強制9點下班」;「美的被曝強制18點20下班」;胖東來高調對加班說「不」,加班一次罰款5000元;杭州臨平的「跨境鞋服第一股」子不語集團有限公司在不降薪、不裁員的前提下,開始實施4.5天工作制。

看到這些新聞,並沒有令人喜上心頭,反而有種令人「心酸」的感覺。不加班,本來是法律規定的很正常的工作作息,卻成為如此奢望的期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非常明確地規定了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還特別強調了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也就是平均每週最多只能工作5天半。

第40條規定,在元旦、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法定假日,依法安排勞工休息。這裡著重強調了「依法」二字。

第41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延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這裡強調了兩個關鍵重點,一是“特殊原因”,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原則上是不應該加班的; 二是每日延長不得超過三小時,不是每日都可以延長三個小時,而是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這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是相對應的。第45條規定,國家實施有薪年休假制度。勞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有薪年休假制度。

不難看出,這些關於員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都是法律賦予的,而不是企業的自主行為,更不是企業對員工的施捨。

然而,令人唏噓的是,有些人卻把這些剝奪員工休息的違法行為稱之為「內卷」!筆者不禁要問:難道「內卷」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違法嗎? 「內卷」與違法能劃上等號嗎?把保護勞動者合法的權益,視為“反內卷”,這不僅僅只是認知上的錯誤,而是一種“法盲”的表現。

由此可見,仍然有為數不少的企業忽視了法律的存在,在企業管理中置法律於不顧,把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變成逍遙法外的“獨立王國”,我行我素,為所欲為,隨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剝奪法律賦予員工的休息權、健康權、人格權。

更有甚者,有的企業主隨意強制員工加班,不加班就「走人」; 隨意罰款剋扣員工工資;隨意辱罵員工;隨意降薪裁員。認為員工是企業養活的,工資是企業給的,因此“老子天下第一”,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儼然把自己當成了“土皇帝”。殊不知,並不是企業養活了員工,是員工養活了企業,企業的利潤是員工創造的,員工只拿到了自己應該拿到的一部分,甚至少部分。身為企業,自己更要清楚這一點,不能本末倒置。

而話又說回來,造成這些違法行為的根源在哪裡?是他們沒有違反的成本,沒有違法的顧忌,所以才如此明目張膽,為所欲為。這又反映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我們的執法缺位,執法瀆職,監督失職。作為執法部門,應該維護法律的尊嚴,主動執法作為,不能以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對企業違法聽之任之,對企業違法充耳不聞,那就會違背了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總之,在當前的現狀下,「反內卷」至少也是一種進步,企業、政府、執法部門都應該有所行動,有所作為,不能讓「反內卷」變成員工可望而不可得的「摘月亮」。(照片示意圖翻攝畫面)

別讓職場「反內卷」變成員工「摘月亮」/柯暢〉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台灣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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